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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4-7-16 16:43:4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来源:消毒前沿、国家疾控局官网

《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正式发布


一、出台背景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是我国卫生应急工作的骨干力量,2010年制定的《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国家和区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国卫医急发〔2024〕11号),并提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权利和义务,队伍建设队伍管理队伍培训和演练,队伍调派和使用,奖励与处罚等共7章38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原则、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二)职责、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职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职责,队员享有的权利和队员应承担的义务。

(三)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队伍组建总体要求和程序、队伍结构规模、遴选标准与程序、队伍装备与标识等

(四)队伍管理。主要规定队伍日常管理机制总要求、信息化建设、员管理制度、装备与物资保障、值守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等。

(五)队伍培训和演练。主要规定了队伍培训和演练总要求和原则、累计时间、演练形式等

(六)队伍调派和使用。主要规定了队伍调派流程、指挥体系、协调机制、现场工作要求等。

(七)奖励与处罚主要规定了表彰奖励、惩罚处罚的情形



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是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中,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承担传染病应急处置任务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包括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国家卫生应急移动防疫中心。

第三条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各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完善的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队伍建设和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地域和传染病疫情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第五条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调派,并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建设单位)承担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国疾控中心(作为承建单位时)和省级疾控机构(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负责具体承建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第五条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调派,并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建设单位)承担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国疾控中心(作为承建单位时)和省级疾控机构(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负责具体承建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建设、管理、演训、调派等工作。地方各级疾控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二)指导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验收评估和确认;

(四)指导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委托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队伍建设管理属地责任,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组建和统筹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队伍在“建、管、训、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组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完成国家下达的应急处置任务;

(三)组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指导省域内市、县基层快速反应小分队和综合应急分队建设;

(五)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项目经费管理,落实队伍建设和运维保障任务。

第九条承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

(三)制定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计划,报委托建设单位审定。

第十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的调遣,完成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任务;

(二)向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执行传染病防控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有执行传染病防控应急任务的相应福利待遇和按规定购置保险的权利;

(三)享有接受传染病防控应急专业培训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获取传染病防控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传染病防控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二条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服从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二)按要求完成培训和演练,做好传染病防控应急响应准备;

(三)及时报告在执行传染病防控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四)参与对省级及以下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委托建设单位提交的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队伍建设情况组织评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队伍进行确认。建立全国统一的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对队伍的建设进行督导,并组织对其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委托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自评后报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审核,督导承建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落实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完成队伍建设自评估验收后报请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队伍建设方案应包括现状分析、能力目标、人员组建、装备设备、物资配置、培训演练、领导机制、管理制度、运维保障等部分。

第十五条承建单位具体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工作,建立队伍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全面负责队伍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主要由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组成。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队30人以上,设队长1名,副队长2~3名,配30 人以上的后备人员。

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病媒防控、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公共卫生以及临床医学、信息技术、健康宣教、心理千预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者。专业技术队员中的高级职称所占比例原则不低于25%(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队员遴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过硬,热爱卫生应急、传染病防控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3年以上专业从业经验;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传染病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五)队员遴选原则上以省级疾控中心人员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市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等机构的人员。特殊后勤岗位人员(如车辆驾驶、餐饮工作人员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外包或聘用,参照队员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队员遴选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承建单位和委托建设单位审定、报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备案(队员审批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承建单位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建设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队伍在“建、管、训、用”等各方面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承建单位要建立队伍人员物资、培训、演练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队伍日常管理工作。完善队伍行动方案、现场处置分工方案和工作流程,建立针对不同应急任务的组队模式做好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二条队伍应强化信息化建设,配备、完善相关音频视频设备,充分利用北斗等国产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提升应急通信资源管理、应急作业、培训演练管理等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离岗(1年以上)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经委托建设单位核准后终止任用,遴选其他符合条件者增补,及时报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开展队伍装备物资采购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队员备勤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收到上级指令后能够迅速集结出动,按要求开展工作,有效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五章 队伍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队伍培训和演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把“情景构建”融入到演练全过程,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培训、演练,科学设计演练方案、培训课程、演练科目,可采用桌面推演、操练、全方位演练等方式开展演练。

第二十七条每支队伍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人均不少于8天队伍演练时间不少于12天。每次培训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复盘总结。

第二十八条鼓励各地开展跨省份、跨类别的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联合演练,提升队伍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队伍调派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控应急工作需要向委托建设单位发出行动指令,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根据每次事件的初步判断、事件规模以及复杂性:按事先预案选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第三十条委托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要制定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应急响应工作预案,规范队伍应急调派和使用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传染病防控应急行动中,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装备进行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定期向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受援地方疾控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完成相关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派出单位发出撤离指令后,队伍方可撤离,并按要求向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提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执行国际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任务时,应当遵照通行的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第三十五条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前提下,各省级疾控行政部门可调用本省份承建的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队员和装备,在管辖区域内开展传染病防控应急现场处置、重大活动保障、指导培训、经验交流、应急科研等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委托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完成国家传染病防控应急行动任务出色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传染病防控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委托建设单位核实,报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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